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記得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記得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造業於承攬興建房屋時,基於稅務、成本等考量而將營建、砂石、鋼鐵、

水泥、水電、磁磚、鋁門窗等工程再轉發包予承包商,營造業本身僅承造少部分工程,

其餘則可能轉包給未辦營業登記之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容易使個人承包商逃漏各項稅捐

而成稅捐稽徵機關查稅死角,因為個人承包商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

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

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

個人承包商經營型態有工料全包及包工不包料等2種,

 

以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者,核屬「包作業」;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則屬「勞務承攬業」,

均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格,依前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辦理103年度虛報薪資專案時,A營造公司無法提示受查核員工34人之工作職掌內容、

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等文件,僅說明係因石材工程轉發包給個人承包商工頭甲君,

由甲君自行調派該34員進行工程施作,及提供施作人員34員之個人基本資料

供其辦理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經進一步查核確實由A營造公司委任工頭甲君協調調度人力安排,並負責工地安全與工程進度、

施工品質,且甲君亦切結自承103年度承包A營造公司石材安裝工程及領取工程總價款8,190,000元,

案經該局核認工頭甲君於103年間未辦登記擅自營業銷售額合計7,800,000元(未稅),

逃漏稅額39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外,應依營業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擇一從重處罰;

 

另A營造公司103年度則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取得憑證之總額7,800,000元處5%罰鍰390,000元。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記得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等疑問,

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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