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

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

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

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

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

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

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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