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
可依規定適用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
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
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
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4年8月29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4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
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
A商號雖已在114年7月21日(當期申報期限114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
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4年5-6月期(銷售貨物當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
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
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
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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