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實質投資申請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請留意投資日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

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廠房、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應留意投資日之認定,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

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次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下稱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

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2)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3)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

(4)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經審核相關文件,其中1筆購置供生產用之機械設備金額90萬元,

其出貨單日期載明111年12月20日送交甲公司,並經甲公司簽章收貨,

雖提示支付設備款之匯款日期為112年1月10日,

惟依實質投資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3項購置軟硬體設備,其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規定,

因該機械設備交貨日期為111年12月20日,非屬以111年度盈餘所進行之實質投資,

未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之3條應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規定,

經該局剔除,核定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為410萬元。

該局提醒,「投資日」之認定是以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之受領日期、完工日期、

交貨日期、取得日期或驗收日期為準,而非以付款日期,請留意適用要件,

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玄宇
電話:(04)23051111轉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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