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
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
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
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
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
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
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
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
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
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
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
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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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周靜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