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發票新制上路,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

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

自114年1月1日起,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為順利推動上開措施,

財政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並同步施行。

因應新制上路,該局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注意以下相關規定: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傳輸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

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自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或7日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

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應以每2月為1期,自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

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期。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電子發票1張,

依規定應於114年2月28日前(7日內)上傳存證,

甲公司未注意存證期間末日遇假日不予延期的規定,誤以為假日可以延期,

於次一上班日即114年3月3日才上傳,因已逾法定上傳期限,即屬延遲上傳。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

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

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

為利營業人配合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

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

訂自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計6個月)為輔導期,

就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注意新制相關規定,並儘速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

以免遭受處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有專人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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