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得於申報所得稅時,
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惟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
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對某政黨捐贈政治獻金20萬元,
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費用,
惟查其111年度資產負債表有累積虧損100萬元且尚未依規定彌補,
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情形,故該局剔除甲公司捐贈費用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政治獻金之捐贈,應特別留意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項目之情形,
如有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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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陳敬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