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

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

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

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

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

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