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公司的影響
《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公司的影響
經濟實質法響應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 稱「OECD」)
為打擊地域流動性高的活動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而提出的國際標準。
所有遵守 OECD 規定的「零稅或只有名義稅項」的司法管轄區
都紛紛在公平的基礎上實施同類規定。
隨著上述國際標準持續改進,
預期《經濟實質法》 和相關指引的內容將繼續跟隨進化。
所謂的「經濟實質」就是要設立境外公司的實質受益人,
日後需能證明其在營運地有真實業務行為且合法納稅,
否則會被認定為空殼公司。
除了會有稅務風險外,
未來可能連該境外公司於銀行開立的OBU帳戶都會受到影響。
包括BVI、開曼、馬紹爾、貝里斯等台商常設立的「境外公司」所在地,
為符合OECD & 歐盟的稅務要求,
從2018年起接連增設各自版本的「經濟實質法案」,
開始要求未來註冊在當地的境外公司都必須有實質經營活動,
同時需證明具備營運所在地稅務居民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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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陸續因應「歐盟」要求
於2019年度起實施經濟實質法令,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亦於2019年10月頒布指引,
規範相關資訊,在特定情況下,
需於該年度結束後的15個月內完成自發交換;
而歐盟於三月底發出的新聞稿中亦表示,
包括BVI、開曼及百慕達在內的十二國,均已依時完成上述資訊交換。
如台商的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規範,
終將在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交換網絡」中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