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支出列報應有居間仲介之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協助以爭取訂單,因此支付佣金時,除了保留付款憑證外,還必須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才能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提示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外,所提供之仲介事實資料,應足以證明該受款人確實已提供介紹勞務或是協助處理才能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例如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中詢價、報價及訂單往來之文件、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資料,應妥善保留,以證明該項支出確與企業活動有關。此外,若支付國外佣金對象之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避免因舉證問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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