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取得代價的銷售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購進供銷售的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除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原則上均已列入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購進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未視為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其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無對應之銷項稅額,將會造成營業人的營業稅稅負短少。而且營業稅為消費稅性質,消費者要負擔營業稅,而無償贈與他人的貨物,受贈者既消費使用該貨物,其應負擔的營業稅,自應由贈與人代為負擔,即將貨物無償移轉他人的營業人(贈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但隨貨附贈之商品,若營業人須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為該筆交易之買受人而同額申報進項稅額,將增加作業繁瑣程序,為簡化作業,得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電器行舉辦買冷氣送電扇(市價1,050元)活動,甲贈送電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但甲取得這張統一發票進項稅額50元,是因隨貨附贈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 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及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