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 108-08-1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月薪10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查核發現,甲君不論未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A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遂依前揭函釋規定,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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