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應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生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出口報單資料,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經海關出口貨物金額1億2,098萬元,報關日皆於106年度,惟甲公司未將該外銷收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且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未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1億2,098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2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出口貨物,應按所屬年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因違反規定,致發生短漏報所得情形,除依法補稅外尚須遭受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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