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如具備銀錢收據性質應貼用貼花稅票
[ 108-06-28 基隆市稅務局 ]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租賃契約雖免貼用印花稅票,惟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該局進一步呼籲,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依所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