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應注意房地合一新制規定
【2018-07-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土地交易所得在過去可以免納所得稅,但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土地如果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本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5千6百餘萬元之免稅土地交易所得,因土地係於100年12月與地主簽訂合建分屋契約,在103年10月房屋興建完成時辦理房地互易過戶登記,換入之土地也於103年入帳,並於105年1月出售。甲公司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在合建契約簽訂時即告確定,土地持有期間自簽約日起算,持有期間已有4年多,誤認可適用舊制免納所得稅。
本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登記為準,甲公司於103年10月登記取得,並於105年1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課稅。經逐筆計算各筆土地之交易所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土地增值稅不得減除),調增所得額4千9百餘萬元,補稅8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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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事,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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