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為21%
【2018-07-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自107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以下合稱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為21%,扣繳義務人於分配外資股東股利或盈餘時,應依修正後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722530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外資股東、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或應獲配之盈餘之扣繳率,自20%調高為21%,並訂定施行日期為107年1月1日。
近期即將進入公司除權(息)的旺季,扣繳義務人於今年度給付上開所得人股利時,應按修正後21%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因短扣稅款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而遭受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為落實節能減碳,並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及逾期申報案件外,皆可利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