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案件地主要報繳2%的交換契稅
【2018-06-2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自己興建房屋,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逾期申報會被加徵怠報金。
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