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與股票的出售損益 應分開計算
【2018-02-27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債券與股票因性質不同,營利事業出售債券與股票的損益,應分別計算,以免遭補稅處罰。債券與股票皆為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對投資大眾而言,兩者都是可透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
但南區國稅局指出,實際上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債券所表彰的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經營。
雖然到期前的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投資人可在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南區國稅局說,二者的性質究有不同,其實際成本的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
南區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部分交易標的歸類錯誤,並且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未真實反映債券及股票個別成本,除補徵稅額60萬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0.8倍罰鍰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