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進銷項憑證取得或開立規定
【2018-02-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
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
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
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
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
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
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
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如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 【綜合規劃科黃心怡 電話:(04)23051111轉8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