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於查核某生技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其他費用中每月列報污水處理費約8萬元,惟9月突增加為200萬元,經查其計費說明表內容,除當月符    合水準標準之污水費外,另加計因異常排放廢污水違規行為加重違規使用費150萬元,經核該違規使用費,係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某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所處罰鍰,予以剔除補稅。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費用或損失,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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