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二手商品營利 要繳營業稅
【2017-12-15 20:46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站賣家專門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就是營業人。
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若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課徵營業稅。但如網路賣家僅透過網路平台零星出售使用過的二手商品、不需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則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達4萬元,網路賣家要去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