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反避稅條款之影響 | 受控外國企業 CFC
為因應全球對於反避稅之趨勢,⽴法院業於今年4⽉通過對於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部分條⽂修正,另於今年11⽉通過「個⼈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辦法」。
主要影響係對個⼈股東及其關係⼈若持有外國企業之股份達⼀定比例,並且該外國企業符合法律於
CFC之定義,則無論該外國企業是否有發放股利,該個⼈股東仍必須依⼀定比例申報海外所得。⽬
前該條例施⾏⽇期尚未決定,但上路後,將對於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者且國
內稅賦較低者,影響最⼤。因個⼈不像營利事業需記帳,實際衝擊程度得看國稅局是否有⾜夠之國
際間之⾦融帳⼾交換資訊來決定。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
修訂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例第3、12-1、13、14及18條 |
認定要件 第一層:個⼈是否持有CFC,只要符合下列列兩者之⼀: 1. 個⼈及其關係⼈人(透過公司)直接、間接持有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 業 50% 以上股份、資本額(股權控制) 2. 對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實質管理理控制)
第⼆層:若個人持有CFC,且無豁免規定者,於個⼈股東或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 年度12/31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情形,應計算及申報該CFC之海外 營利所得 |
豁免條款 1. 該CFC有實質營運活動 2. 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 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 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規定課稅。 |
低稅負國家 符合下列列任⼀點: 或地區 1. 該國家或地區按現⾏行行國內稅率17%之70%計算,即稅率未逾11.9% 2. 該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
影響 一旦落入課稅範圍,即使該CFC未分配盈餘,該個人仍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按 持股比例申報海海外所得 |
施⾏時程 未定,需視海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 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即CRS)之狀況再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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