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伙食費超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

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

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

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

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

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

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

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

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

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

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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