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七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

反避稅條款〜七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

 

〜摘自 :  2016-07-19 天下雜誌 602期   〜

 

反避稅成為全球趨勢,台灣的「反避稅條款」終於通過。

 

企業、肥咖想到免稅天堂避稅?抱歉,此路不通。

受到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公開「巴拿馬文件」影響,七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台灣正式加入反避稅陣營。

 

對台灣的影響是什麼?

 

根據這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合併持股達五○%即屬受控外國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只要當年度有盈餘,不論所得是否匯回來,都須課以一七%營所稅。若產生股利,也必須繳稅。換句話說,CFC的影響,等於企業海外盈餘直接加稅一七%。

 

另外,登記在租稅天堂的「外資」企業,未來只要「決策地」、「帳簿保存地」及「實際經營地」都在台灣,即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在本國企業。

 

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認為,PEM影響更大於CFC,因過去登記在租稅地區的假外資,未來一律視為本國企業。海外盈餘須課一七%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一○%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財政部初估,一年因此可增加六十到七十億台幣的稅收。

 

所有台灣企業中,以國際化製造業公司首當其衝。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陳志愷認為,台灣製造業以全球代工為主,為建立研發、製造、銷售等全球供應鏈,經由租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是一條必然的捷徑,保守估計影響至少達上千家企業。

 

 

愈是國際化的大企業,透過免稅地區投資海外公司的複雜度愈高。以電子業代工為例,赴免稅地區設立兩至三層的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全球各地區的子公司是常見做法。

 

金融業表示,因總部多設在本國,而將海外子公司的銀行帳戶設在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若只因在OBU操作資金,即將海外子公司認定為PEM,業界認為影響很大,有一些客戶可能因此轉向新加坡、香港等銀行。但短期新制未上路,還看不到「轉單」效應。

 

個人肥咖,最高加稅二五%

 

PEM對個人肥咖影響更大,稅負更可能倍增。

 

陳志愷表示,若過去假外資肥咖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等投資的海外投資所得,只須課二○%所得稅。但新制施實後,由BVI轉為個人所得併回綜所稅,最高將課以四五%稅率,等於直接加稅二五%。

 

是否將掀起如曹興誠、張虔生等富人移民潮?郭宗銘認為,除非在台灣居住不到一八三天,否則仍為台灣稅籍戶,依法必須繳稅。

 

財政部預估新制最快一八年上路。但外界都抱以懷疑的眼光。因為新制需要以兩岸租稅協議生效為前提,我國更需先簽署「共同申報標準」(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主動交換,另外新法的子法需完備後才能實施。

 

防避稅實施前,還有兩大關

 

但,目前看不到兩岸租稅協議生效時間表。這項協議攸關兩岸轉移訂價、帳務處理等問題,生效後才能避免本國企業有雙重、多重課稅。

 

其次,我國必須簽署全球版「肥咖條款」的CRS,才能與各國銀行合作追蹤帳戶等所得稅基資料。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今年五月公布的資料,台灣並不在未來兩年將簽署CRS的名單上,反而如維京群島、薩摩亞等租稅天堂都承諾簽署。

 

目前全球計有八十二個國家承諾簽署CRS,預計一七年將有五十四個國家簽署,一八年將有二十八個國家簽署。

 

由於企業影響大,陳志愷建議政府,「反避稅條款」的子法施行細則應明確界定,包括CFC、PEM的認定標準以及「豁免條款」中,所謂排除非紙上公司而有實際經濟活動公司、及獲利太少的公司的金額門檻。

 

另在課稅實務上,更應明確界定。以PEM為例,若大陸公司年度獲利反映在免稅地區控股公司是稅前還是稅後?若以稅前計算,台灣能否可抵扣大陸稅率以免重複課稅?

 

企業應如何因應?郭宗銘更建議,企業應檢討是否有不必要疊床架屋的投資,以重組架構、因應未來。不論到天涯海角,企業應接受反避稅已是勢不可擋的全球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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