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
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
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
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
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
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
(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
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
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改由丙君申報扶養,
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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