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認列年度,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認列年度,以免受罰

 

       依中區國稅局新聞稿說明,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

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於郵政或快遞

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財稅有差異)。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漏報

外銷貨物收入1億7千多萬元,甲公司表示,貨物雖於102年底前報關出口,但該批貨物

之驗收日期係在103年度,所以公司將其列報為10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國稅局查明

該批外銷貨物之出口報關日期均在102年12月31日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

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是將該等營業收入核定

歸屬於102年度,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行將該筆外銷收入申報於103年度

營業收入,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國稅局爰核定其加計利息免罰。

 

       財務上部分公司會依外銷貨物交易條件於商品所有權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時

認列收入,惟稅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於

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是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此項

財稅差異之調整。

Divine Plan Monthly / Ma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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