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
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收入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
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有員工50人,112年度在前開釋令發布前,
其每人每月實際支領的伙食費2,500元,因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
故其執行業務所得帳列員工伙食費1,440,000元,
並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員工加班誤餐費60,000元。
在前開釋令發布前,甲事務所另列支的加班誤餐費6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收入,
併計各員工薪資收入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釋令修正發布後,因實際給付金額未逾每人每月3,000元的限額,
該60,000元誤餐費即免予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
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
又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將至,請執行業務者的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法令修正規定,
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內,
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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