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金額開錯追不回免驚,免罰條件看這邊

邇來接獲大賣場詢問,新進員工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

誤將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元輸入為105,000元,

消費者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會多繳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記載有誤,

應收回該錯誤的發票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再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為電子發票,

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並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實務上營業人偶發生因不知消費者身分,

而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的情形,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

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等相關資料,

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就可依實際交易資料(以上例而言,金額為1,050元)申報繳稅,免予處罰。

但要注意,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

即無免罰規定的適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

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俾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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