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業者來電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

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2日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釋規定,

於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

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

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4月5日報關出口貨物1批,出口報單價格美金5萬元,

當旬海關公布報關適用匯率為1美金:30.345新臺幣,

甲公司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17,250元。

嗣部分貨物發生瑕疵,於同年6月20日貨物復運進口,進口報單價格美金1萬元。

甲營業人應以112年4月5日報關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

(即1美金:30.345新臺幣)計算銷貨退回金額303,450元,

並填報於112年6月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申報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之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如減除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後,

合計(即營業稅申報書第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按營業稅徵收率5%計算得退稅限額;

如合計數為負數,應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

以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黃瓊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 沈彣駿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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