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對象發生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

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

以及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

均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房地出租給乙公司,約定乙公司如遲延給付租金,

乙公司須給付相當於半個月租金之違約金10萬元,甲公司於收取後,

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該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產生,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202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