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

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

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

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

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

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

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

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

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

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