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

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

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予個人房東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

嗣該公司於同年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甲公司扣繳義務人就該已扣繳稅款數額,

應於111年9月22日前(即核准解散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

填發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

之後甲公司在112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

清算期間曾分別在111年12月1日及112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

因為清算期間跨越2個年度,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

該公司111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至遲應於112年2月6日

【因112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展延至112年2月5日,

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再展延至112年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另112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則應在112年2月14日(清算完結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龔怡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李純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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