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 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

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

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

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予以

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

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

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

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97年1至12間,部分收入

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

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統一

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本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

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

,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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