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取自該營利事業之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發現轄內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

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遭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

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又前項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

民眾常有疏忽短漏報情形,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記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如有營利所得,要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 06-229810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