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

         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

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

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獨資商號甲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

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

稅額1,500元。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先自行繳納

83,500元[(170,000元÷2)-1,500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915,000元[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

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4年度

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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