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每年檢視勞退舊制專戶餘額並補足差額
發布日期:104-10-29
《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課予雇主必須為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
之勞工,綜合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5年勞工流動率、今後5年退休勞工人數
等因素,在每月薪資總額 2%~15% 範圍內擬定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
設立之專戶,作為支付勞工退休時所需之退休金。
勞動部鑑於近年來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且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致未支付勞工退休金
,衍生勞資爭議,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
第2項,雇主除了應按月提撥準備金外,增訂應於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是否足夠支付未來一年內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違反規定者,依法處以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以強化勞工退休金之保障。
勞動部表示,近年來積極督促地方政府查核並輔導事業單位依法開戶及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截至本(104)年6月底止,事業單位開戶並持續提撥準備金的家數為13萬餘家,
開戶率達99.86%。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實施迄今已近30年,《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補足差額規定於明年3月上路前,事業單位若依規定按月提撥準備金,其專戶餘額大多已
足夠支付未來一年所需退休金。至於專戶餘額仍不足之事業單位,應於明年3月底前儘速
將差額補足。
為讓雇主及早因應修法後新規定,勞動部業已建置試算軟體
(網址: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供雇主試算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所需金額。同時,督促地方政府提早函知轄內事業單位應於年底檢視符合退休人數、
準備金餘額,並於次年補足差額。另外,為強化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勞動部已與地方
政府合作辦理說明會35場次,加強說明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規定。
勞動部強調,上開規定係為督促事業單位加強提撥準備金,以減少雇主不給付退休金
之勞資爭議,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事業單位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
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洽詢,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