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為落實愛心辦稅,將加強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自105年01月01日起,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
處5%罰鍰。
因此,
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涉有應予處罰情事。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自105年1月1日起,若經查獲購買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
將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以儘早養成取具及保存進項憑證習慣。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