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為落實愛心辦稅,將加強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自105年01月01日起,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

處5%罰鍰。

 

因此,

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涉有應予處罰情事。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自105年1月1日起,若經查獲購買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

將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以儘早養成取具及保存進項憑證習慣。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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