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開發票莫著急,依規定報備免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或POS機開立統一(電子)發票情況普遍,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別著急,記得趕快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就不會被處罰了。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15,000元)。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所開立給營業人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免予處罰。因此,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發票作廢重開,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則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書寫錯誤,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簡科長 06-229804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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