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經銷商銷售貨物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主動交付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開立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銷售貨物以發貨時為開立憑證時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該局說明,為減緩全球暖化,新型節能電器產品日益增加,電器經銷商銷售電器產品時應依規定於發貨或收款時按實際銷售價格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消費者,切莫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

       該局去(107)年分析轄內電器經銷商營業稅申報狀況,並結合交易流程,查獲30家電器經銷商未依規定開立及給予統一發票等違章情事,經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計2,889萬餘元,今(108)年亦有就申報異常者列為選查對象,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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