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並保存支付薪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A公司103至105年度,每年度均虛報甲君薪資費用50萬元,A公司雖主張甲君確係公司員工,每月均以現金支付薪資,並已幫甲君投保勞、健保,惟查A公司與甲君之民事訴訟判決,雙方均承認甲君自102年10月起即已曠職,未前往公司上班,不但無甲君之薪資簽收資料,亦無其他足以證明公司確已支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A公司該3年度列報甲君之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各項成本費用之憑證及付款資料,核實入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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