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立法院於2015年6月15日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於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修法目的:

為了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之發展及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

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使其得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有彈性。

經過此次修訂,我國「公司組織型態」將呈現嶄新的面貌,

投資人將有更多的投資選擇。

 

本次修法重點: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

                        且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公司」。

 

(二)設立方式:閉鎖性公司之設立方式以公司法「發起設立」為限,

發起人應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三)出資種類:除現金外,得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

 

(四)股份

股份轉讓限制:為維持閉鎖性公司之閉鎖特性,

閉鎖性公司應於章程、股票或股份讓與時

交付予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其股份轉讓之限制

 

股票面額:為使閉鎖性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在股權規劃上更具有彈性,

閉鎖性公司得自行審酌「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特別股:除現行公司法第157條固有之特別股種類外,

本次增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

及「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

 

(五)股東會

集會方式:除實際集會外,

閉鎖性公司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進行。

此外,若經全體股東同意,

閉鎖性公司之股東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股東會議案之表決權

不需實際集會。

 

表決權契約:本次修法參照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

賦予閉鎖性公司之股東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之權利。

 

(六)會計

現行公司法就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係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閉鎖性公司則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即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七)組織變更

閉鎖性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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