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經濟實質化

境外公司經濟實質化

 

〜摘錄簡化自:2019年02月13日 工商時報〜

 

由於自2017年12月起,歐盟陸續公布

「稅務不合作國家之黑名單和觀察名單」。

2018年底,部分「租稅天堂」地區陸續公布經濟實質相關法案,

比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群島,

以回應歐盟稅務不合作地區觀察名單所作承諾。

 

以開曼群島法案為例:

開曼群島政府於2018年底公布經濟實質法案。

該法規定在開曼群島從事「相關活動」之「相關個體」

須辦理年度申報說明營業活動、公司收入、費用及其員工人數等,

並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

無法通過該測試之相關個體,開曼稅務局除通知並指正外,

亦可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得註銷登記。

 

「相關個體」:

依開曼相關公司法令註冊成立之公司、合夥企業、外國公司…

但不含投資基金,及實質管理處所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且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者。

 

「相關活動」: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

5.集團總部

6.控股公司

7.保險事業

8.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

9.航運業務

 

上述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個體須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

即相關個體須在開曼群島進行「產生核心利潤」之活動,

並針對相關活動進行適當管理,

且依在開曼群島進行相關活動之所得水準,

在開曼群島產生適當的營運費用、有適當的實體

(如維持營業地點、工廠、財產及設備)

及聘僱足量具備適當資格的全職員工。

 

該項法令影響層面可能包含「集團之海外控股公司、

F股上市公司、境外資金借貸公司或IP公司」,影響層面甚廣。

且預期未來仍有其他「租稅天堂」會跟進。

 

因此,建議有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進行對外投資之台商企業

應持續密切注意相關施行細則之進展,

儘早瞭解相關規定與申報作業並進行評估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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