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07年修正案專題
公司法近年來雖經歷多次修正,卻未曾有過通盤性的檢討,許多法規似不符合現今經貿環境的變化。
今年7⽉6⽇⽴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並於今年11⽉1⽇開始⽣效。本次修正案共修正計148個
條⽂,主要針對友善新創產業、強化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及洗錢防制等⾯向。本次將針對幾個
主要的重點說明:
1. 申報負責⼈及主要股東資訊:
1. 配合國際對於防制洗錢之要求,依照新修正§22-1條規定,公司應於每年定期或於變動後15⽇
內將 ①董事②監察⼈③已依公司法規定登記之經理⼈④持股超過10%股東 之資料以網路⽅式
申報至主管機關之資訊平台(https://ctp.tdcc.com.tw/)。
2. 107/10/31前設⽴之公司⾸次申報是從107年11⽉1⽇開始到108年1⽉31⽇為⽌,107/11/1起設
⽴之公司或申報資料有變動應於15⽇內申報。109年開始於每年3/1~3/31申報前⼀年度資料。
2. 有限公司之決議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雖架構簡單,相關規定亦較股份有限公司來得寬鬆。但對於與公司有
關之重⼤決策,如股東轉讓出資、減資、變更章程等事項,皆須「全體」股東同意。此將導致
出資1%股東可以否決99%股東之意⾒,使得經營決策停擺。
此次修法後,將相關決策⾨檻降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⅔ 以上同意,可以避免決策停擺之
狀況產⽣。
3. 友善新創產業
原公司法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對新創公司較為友善之組織型態,此次修法後將⼀般非公開
發⾏股票公司亦可享受部分之彈性。主要重點如下:
1. 可採⽤無票⾯⾦額股票
2. 發起⼈股份得⾃由轉讓,不受1年後才可轉讓之限制
3. 可發⾏具有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
4. 發⾏新股無須保留股東或員⼯之優先認股權
4.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108年度開始之財務報表簽證,除資本額達3千萬之公司仍應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外,資本額未達3
千萬之公司,應考慮全年營業淨額是否達1億元或年底員⼯⼈數達100⼈,若符合上述兩者任⼀
條件,亦應辦理財務報表簽證。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之設置
原修法前,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設置3董1監。本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股票公司得多選擇設置2董
1監或者1董1監。
6. 董事會之召開
原修法前,僅有董事長有召集董事會之權利。未避免董事長因故不召開董事會,導致公司整體
權益受到影響,此次修法後,過半董事可先書⾯請求董事長召集,15⽇後仍不召集,可⾃⾏召
集。
7. 股東⾃⾏召開股東會
為賦予股東更多參與公司治理之權利,本次修法新增持股3個⽉以上且過半之股東得⾃⾏召集股
東臨時會。
更多關於此次公司法修正之內容可至經濟部商業司之網站查詢: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