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替人清償債務,應課徵贈與稅

[ 107-10-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子乙君104年1月間購買房屋並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甲君因不忍兒子背負高額銀行貸款,於105年1月間自動將定期存款到期解約2,000萬元為子償還貸款,此時甲君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178萬元〔(2,000萬元-220萬元)*10%=178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博仁  電話:(04)23051111轉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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