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漏稅或短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18-09-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遭補徵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及損失。又同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亦不予認定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轄區內甲營利事業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列報為稅捐支出,經查核後予以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同時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相關規定遭剔除補稅加計利息。  

(聯絡人:松山分局劉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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