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逾期挨罰 發票金額不得扣除

【2018-06-2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各種因素逾期而遭到罰款,仍應依照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發票金額不得擅自將應收工程款扣除罰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並以各期工程款為開立發票金額。

該局指出,如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仍不影響營業人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及應開立發票金額。意即,承包人被處罰款,與依時限開立工程款發票屬於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承包人不得以應收工程款項扣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但後來工程逾期,遭乙公司自結算總價中扣除逾期違約金5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就全部工程款開立銷售額1千萬元發票,不能扣除50萬元違約金開立950萬元之發票,否則遭國稅局查獲,不僅需補徵稅款,還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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