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事務所、公司 也須落實內控

【2018-06-14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行政院政委羅秉成昨(13)日主持《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跨部會協調會,有關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銀樓是否要「一體適用」建立內稽內控機制,知情官員表示,按國際慣例,恐無法以規模大小來區分是否豁免建立內稽內控機制。 

官員說,有關「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即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銀樓)是否要建立內稽內控機制,因國內不乏一人律師事務所、一人會計師事務所,業界曾期盼,「一人公司」是否能豁免。

官員表示,可以商討的空間,可能會是這份內稽內控報告的詳細程度,可以依風險大小做彈性處理,但國際上從未有以公司大小來評判,是否可不用建立內稽內控機制的先例。

                                                                                              

據了解,昨天包括法務部、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主管機關都派員與會,各方僅先交換意見,會議沒有結論。待法務部完成文字調整後,最快本周五、最慢下周會進入修法預告程序。之後,各主管機關會再徵詢所管轄業者意見,並配合修訂相關子法。 

為了配合今年11月的國際洗錢防制機構(APG)評鑑,法務部提出修正洗錢防制法部份條文。主要修正方向是將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的對象,從「金融機構」擴大至「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也就是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公證人、銀樓。再者,原本的遵法的義務只是「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改為「應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洗錢防制內部控制機制」。相關內容除了現有的,還增訂「應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風險評評估報告」,以及「要有稽核程序」。

現有的內容則已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至於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中的「銀樓業」,是否還要增列「貴金屬及寶石業」;與會官員表示,前者是台灣慣用的稱呼,後者則是國際上慣用的,但兩者實質上是同一行業,最後決定不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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