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107會計年度起適用修正後稅率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適用稅率20%,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107年度及108年度稅率分別為18%及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始按20%稅率課稅。

      本局近日接獲電話詢問,甲公司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會計年度所得期間跨越106年至107年,應如何適用修正後稅率。本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始適用修正後稅率,所稱「107年度」係指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年度課稅所得尚無需按跨越107年月份數按修正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本局以甲公司為例說明,該公司會計年度採4月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期間為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依修正前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為17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x稅率17%)。

  本局提醒,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注意其會計年度所適用之稅率,以正確計算其應納稅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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