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報
自2016年1月1日起,
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或2014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即房地合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熟悉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
而常見未申報有七大類型,包括:
 
第一, 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
只要個人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或依法可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都屬房地合一制度課稅範圍。
 
第二, 納稅義務人誤認交換無須申報:
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
 
第三, 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
個人在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第四, 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
納稅義務人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第五, 房地合一制度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
嗣後一併出售,民眾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
但只要出售2014年及2015年取得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持分,
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第六,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第七,2016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
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
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
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此外,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
若納稅義務人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行為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