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銷貨未開立發票 分開罰

高雄國稅局轄內甲公司銷售免營業稅的肥料3,000萬元,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公司同時購進貨物2,100萬元,也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因此遭高雄國稅局合計處罰鍰200萬元。

官員解釋,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與進貨時未依規定自他人取得憑證,兩者是各自獨立的行為,並非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所稱之「單一行為」,違反分別依法處罰,且每一行為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

甲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間銷售肥料,銷售額3,000萬元,該貨物雖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所規定的免稅貨物,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的項目。經高雄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在同期間購進貨物金額2,1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各處罰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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